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動產質押
1、概念: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
2、質押擔保的范圍: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保管費、實現質權的費用。
3、質押合同:立時合同生效。
質押財產交付時,質權設立
4、動產質押的效力。
(1)出資人應按合同約定移交質物,否則造成的損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不應占有財產,占有財產的,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出質人,以其出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支持
(3)出質人間接占有財產,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視為移交。(屬于觀念上的交付)
(4)質押財產約定不明,以實際交付占有的為準
(5)除質權人明知質押物有瑕疵外,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