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先訂立公司章程,將要設立的公司基本情況以及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guī)定。
2.股東繳納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該轉移手續(xù)一般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這里的手續(xù),是指過戶手續(xù),即將原來屬于股東所有的財產,轉移為屬于公司所有的財產。如股東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xù),將房屋所有權人由股東改為公司。
3.申請設立登記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經核準登記后,領取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我國《公司法》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在實踐中,股東常常采取各種手段抽逃出資,導致公司資本不實。為了保障公司資本之維持,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進一步作了具體規(guī)定。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人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