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shù))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3.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可由省國稅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制定預認定措施。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guī)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4.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jīng)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5.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fā)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6.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7.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不經(jīng)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