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1)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lián)絡人。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1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交易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3個月之后,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