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從長期趨勢上看,可能會有相當大的動作,但從中短期來看,我們認為對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宜適度。對此,我們認為目前可行的證券交易稅制改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建議一:適度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
  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呼聲由來已久,但其作為我國證券交易稅制的核心,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也愈來愈重要,任何變動都會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因此各方面均一直密切關注其調整及幅度。我們認為,目前已具備適度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基礎。
  首先,從證券市場自身的特點上看,證券市場被視為經濟生活中的“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yè)”,其功用如道路、橋梁(只是其鏈接的是資本供給與需求雙方),因此不應將直接性的經濟回報作為主要目標。從全球范圍來看,各國也均在努力降低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而且,據統(tǒng)計我國證券市場每年供分配的紅利約200 億,由于約有60%左右的股份屬非流通股,流通股股東每年大約能分配的紅利不足100億元,而2000年僅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從二級市場上抽掉資金達478 億元,從這個角度上看,印花稅也有適度下調的需要。
  其次,從全球證券市場稅制比較中發(fā)現,堅持稅賦從輕是總體原則。在經濟全球化和增強本國證券市場競爭力的壓力下,各國正在努力降低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作為交易成本主要組成部分的稅收,均趨向于低稅賦。比如: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對于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納稅人選擇,大部分國家均采取對賣方單邊征稅的稅收政策;在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相關稅種的選擇上,大部分國家也只象征性的征收印花稅或交易稅,甚至于干脆免征;同時為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大部分國家對股息免稅、對資本利得稅從輕征稅或免稅。
  第三,A、B股印花稅率的差異,可能成了下調A股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另一理由。由于B股市場的長期低迷,國家為活躍B股市場,將印花稅率調低至了3‰。然而在B股市場向境內投資者開放之后,A、B股投資者的趨同化趨勢明顯,但A股投資者證券交易的單邊稅率為4‰,A、B股投資者的印花稅率相差達1‰。于是已有相當投資者提出能否將A股的印花稅率向B股靠攏,對此我們認為有必要,也完全可行。
  第四,隨著證券市場的走弱,下調過高的交易成本成為刺激市場的一種選擇。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成本之高僅次于丹麥,位列全球第二;同時,由于受市場走弱的影響,2001年前5個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136.7億元,比去年同期累計減收78.2億元,減少了36.4%。在市場規(guī)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市場交易量卻萎縮嚴重,因此政府適度下調印花稅所反映出來的信息可能遠不止稅率下調的本身。
  第五,證券市場不斷發(fā)展已培育了充足的稅源。目前我國每年的財政收入總量超過1萬億元,這得益于我國政府與稅務部門不斷進行的稅基培育,以致于能保證稅源的充足。從證券市場自身對國家稅收的支持上看,目前上市公司達到1157家、流通市值超過1.7萬億元、總市值達到了5.05萬億元,證券市場規(guī)模的持續(xù)擴大使稅基逐漸夯實;同時,交易品種的日益豐富,如果能適度增加稅收覆蓋面的話,則可以培育新的稅源,即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適度下調,也完全可以保證稅收收入不會出現大幅下降。
  第六,印花稅分成比例的調整,使國家調整印花稅率的阻力要小得多。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 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去年國務院發(fā)出通知,再次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分成比例進行了調整,決定從2000年 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 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證券交易印花稅集中到中央政府,使稅率降低受到的干擾要小得多,這也為減稅創(chuàng)造了條件。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從稅制的穩(wěn)定性與可操作性出發(fā),短期內不宜立即取消印花稅或變更成其他稅種,但可適度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
  2、建議二:以資本利得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
  基于證券交易而征收印花稅的基礎相對牽強,因此就有人提出免征印花稅而改征資本利得稅,這是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趨勢,在西方成熟資本市場早已實現。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fā)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短期內開征資本利得稅,還有一些理論與實際問題需要明確,也需要認識到市場的反映可能會相當激烈。
  首先,在中國證券市場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核心問題是“利潤的確定困難”,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等等,這都需要有具體的規(guī)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tǒng)和科學的稽查技術,這顯然在目前我國還不完全具備。
  其次,開征資本利得稅也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 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從而在深滬兩市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致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出面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雖然設立該稅種在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是可行的,趨勢也是明朗的,但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tài)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fā)市場大幅振蕩。
  第三,開征資本利得稅需要證券交易稅制整體調整的配合。從全球稅收制度與全球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的變革上看,資本利得稅只是稅收制度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其核心的功效也僅在于重新調整證券投資收益,若只開征此稅也無法作到拓展稅基、降低稅負的效果,還需要有行為稅等其他稅種的配合,而我國在短期內大幅度調整稅制的困難較大。
  第四,即使開征資本利得稅,也宜采取輕稅、差別稅率原則,這是全球證券交易稅收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國際證券稅收實踐中,除埃及等個別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qū)對證券市場上的資本利得收益,均采取有區(qū)別的輕稅政策。如美國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允許以證券投資利得彌補其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未沖減的損失可以在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沖減;在日本,除被視為營業(yè)交易或營業(yè)分配的證券利得外,日本對出售證券的資本利得采取免稅的政策,其課稅的范圍主要集中于大額與頻繁交易的投資者。同時,各國對資本利得稅一般采取差別稅率,如法國以2年為界限區(qū)分長短期證券,長期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稅只是短期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的60%;在印度對持股期在1年以上的長期證券交易課征的資本利得稅,較持股在1年以內的短期證券投資課征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要低40%。這種差別化的資本利得稅制對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理念有重要推動作用。
  雖然目前暫不具備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基礎,但從長遠上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市場結構的逐步完善、投資行為的日趨理性化,以及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可在適當時機開征資本利得稅。
  3、建議三:對紅股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紅股的征稅,也是證券交易稅制中倍受爭議的問題。由于紅股的形成是上市公司的部分可分配利潤轉為股本,是股東的一種再投資行為,也沒有實質上的現金流出現(而且一般情況下,除投資于限制領域,國家很少對投資行為征稅);同時,股東獲得紅股前后的總市值、流通市值均不會發(fā)生變化,股東也根本未從中受益,只是送紅股后每股價格的回落給投資者造成了“攤低成本”的錯覺。這種對既非交易行為、又未獲得收益的“送紅股”征收個人所得稅,存在調整的必要。
  4、建議四:關于重復征稅問題,應有實質性的解決措施
  股東在獲得上市公司的稅后利潤的分配時,還需再交納所得稅,是一種實質性的重復征稅。雖然重復征稅是各國稅制發(fā)展與完善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但我們并不應就此認為其存在合理。對此,我們建議對重復征稅問題,應有實質性的解決措施,比如對機構投資者所分得的股息、紅利采取一定的抵扣;對自然人投資者股票投資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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