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考生應按本大綱的要求,初步了解民法學的基本理論和知識,掌握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件,民事主體的種類及其基本內容,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特別是物的種類、分類標準及意義,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內容,代理,訴訟時效與權利的行使。了解憲法學的基本框架——憲法學基本理論和中國憲法制度,理解憲法學的基本概念與基本理論,了解和掌握中國憲法的主要制度與規(guī)范,并能結合所學知識初步分析憲法案例,解決簡單的實際問題。本課程是應用型學科,要求在學習中能夠準確掌握基本理論和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夠初步運用民法學、憲法學理論知識和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對真實案例進行一定的法律分析。
二、考試方法和時間
考試方法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三、考試題型大致比例
單項選擇題:20%;多項選擇題30%;判斷題:20%;簡答題:35%;案例分析題:45%。試卷滿分:150分。
四、考試內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 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考試內容:
1)民法的概念及民法的調整對象
2)民法的性質
3)民法的本位
4)民法的淵源
5)民法的效力
2.考試要求:
1)熟練掌握民法的含義及掌握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2)了解民法的性質
3)了解民法的本位
4)掌握民法淵源
5)掌握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1.考試內容:
1)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2)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3)各種具體的民法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
2.考試要求:
1)了解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2)了解民法的基本功能的內容
3)熟練掌握我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1.考試內容: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實
4)民事權利的分類
5)民事權利的保護
6)民事義務的分類
7)民事責任的分類
2.考試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2)熟練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三要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3)熟練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類型
4)掌握民事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5)掌握民事義務的概念和分類
6)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和分類
第四章 民事主體-自然人
1.考試內容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3)監(jiān)護
4)自然人的住所
4)宣告失蹤
5)宣告死亡
6)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
2.考試要求:
1)掌握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胎兒利益的保護
2)掌握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我國民法總則關于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和具體的類型
3)掌握監(jiān)護的概念和目的、監(jiān)護人的設立、監(jiān)護人的職責、監(jiān)護的終止
4)掌握住所的概念、法律意義和種類
5)掌握宣告失蹤的概念、條件、程序和宣告失蹤的效力
6)掌握宣告死亡的概念、條件、程序和宣告死亡的效力以及死亡宣告的撤銷及其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xiàn)的法律效力
7)了解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的概念
第五章 法人
1.考試內容:
1)法人的概念、特征、條件和分類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
3)法人機關、法人的分支機構
4)法人的成立
5)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6)法人的登記
7)營利法人
8)非營利法人
2.考試要求:
1)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法人的分類
2)掌握法人組織成立的條件和程序
3)掌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4)了解法人機關的種類、法人機關構成法定代表人
5)掌握法人變更的類型、法人終止的原因以及法人清算的概念、種類和法人在清算期間的性質
6)掌握法人登記的種類和效力
7)了解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概念
第六章 非法人組織
1.考試內容:
1)非法人組織的概念、特征和應具備的要件
2)合伙
3)其他非法人組織
2.考試要求:
1)掌握非法人組織的概念、特征和應具備的要件
2)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種類
3)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成立、財產、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損益的分配和債務的承擔
4)掌握合伙的入伙、退伙
5)了解特殊普通合伙
6)掌握有限合伙的概念、特征、設立、有限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有限合伙的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人特有的權利與特殊規(guī)定
7)掌握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以及有限合伙的解散與轉變
8)掌握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9)了解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第七章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考試內容:
1)物的概念和特征
2)物的分類
3)其他客體
2.考試要求:
1)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物的分類的具體類型、分類標準及其法律意義
3)了解其他客體包括有價證券、智力成果和其他客體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為
1.考試內容:
1)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2)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3)意思表示
4)法律行為的成立及生效
5)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6)無效的民事行為
7)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8)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2.考試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分類
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3)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構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類,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以及意思表示的解釋
4)掌握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及生效條件
5)掌握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對條件和期限的要求
6)掌握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后果)
第九章 代理
1.考試內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類
3)代理行為
4)代理權的發(fā)生
5)代理權的行使
6)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7)代理權的消滅
8)無權代理
9)表見代理
2.考試要求:
1)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代理的適用范圍
2)了解代理與類似概念的區(qū)別
3)掌握代理的分類及分類標準
4)掌握代理權發(fā)生的原因、代理權的行使原則、濫用代理權的主要類型以及代理權的消滅原因
5)掌握無權代理的類型、效力和責任
6)掌握表見代理的要件、類型和效力
第十章 訴訟時效
1.考試內容:
1)時效制度的概念、作用和種類
2)訴訟時效的效力、適用范圍、訴訟時效期間和分類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4)除斥期間
5)期限
2.考試要求:
1)掌握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2)掌握訴訟時效的分類
3)掌握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4)掌握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5)掌握期限的確定和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