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期限為一年,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具體規(guī)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期限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類型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和欺詐。

1.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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