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票的上市與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規(guī)則
  重點掌握股票發(fā)行,《公司法》和《證券法》規(guī)定限制轉讓的期限內進行買賣的內容
限定的主體股份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證券業(yè)從業(yè)人員在任職期間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5%的股東①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以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之日起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③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股票上市(P183)
  1、股票上市的條件
  (1)經核準已公開發(fā)行;
  (2)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該比例為10%以上;
  (4)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股票暫停交易條件
  (1)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有重大違法行為;
  (4)最近3年連續(xù)虧損。
  3、股票終止交易條件
  (1)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不按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最近3年連續(xù)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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