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成品油,準予從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2、國稅總局公告明確,分別以外購、進口、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作為抵扣憑證,并以票、書開具時間為依據(jù),確定計算可抵扣稅款,
  3、納稅人在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前和調整后外購應稅油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對不同時段購進的應稅油品,按不同稅率計算可抵扣的消費稅稅款:外購應稅油品取得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調整前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抵扣;外購應稅油品取得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調整后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抵扣。
  4、納稅人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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