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在繼后會計期間沒有發(fā)生的,企業(yè)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2、債權人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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