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范圍,詳見教材279頁。
2.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詳見教材279頁。
3.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1)屬于推倒重置:凈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與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則選擇年限計提折舊。
(二)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fā)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chuàng)商譽。
【提示】外購商譽,在企業(yè)持續(xù)經營階段不予扣除;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2.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得低于10年。
(三)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guī)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企業(yè)所得稅法所指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fā)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yè)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yè)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3.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分三部分處理:
①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不屬于應稅收入;
②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屬于應稅收入,但免稅;
③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屬于應稅收入。
(2)被投資企業(yè)發(fā)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yè)按規(guī)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yè)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