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知識點(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證責任
1. 保證的責任范圍與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關于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主要把握三點內容: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要按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免責。
【解釋】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3. 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時:
①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
②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④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注意“債務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規(guī)定。
知識點: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1. 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 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解釋】債權轉讓無需債務人同意;債務承擔卻需要債權人同意。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協(xié)商解除:事后雙方協(xié)商一致。
(2)約定解除:事前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第5點“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④運輸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知識點: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提存,就相當于是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后,其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解釋】注意提存后,標的物的“風險、孳息、提存費用”都歸屬“債權人”。
知識點:違約責任
1.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解釋】非金錢債務,就是“金錢債務之外”的債務。這類非金錢債務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個發(fā),頭型為中分,你說你會這個活,于是我就把頭交給你來理,結果給我理成了板寸,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
(2)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①賠償損失
【解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支付違約金
【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③定金罰則
【解釋1】違約金條款與定金罰則,不可同時適用。
【解釋2】定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 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1)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2)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應當:①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不可抗力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