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泉扣繳
1.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包括10項,只有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包括在內)
2.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3.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xù)費(2%)
二、自行申報納稅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如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2.申報納稅地點:一般為收入來源地的稅務機關。但是,納稅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并固定在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中國境內幾地工作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日期為準,在某一地區(qū)達到申報納稅日期的,即在該地申報納稅
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申報納稅期限:除特殊情況外,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對賬冊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人在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賬冊不健全的,由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申報;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國稅法規(guī)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申報。
4.申報納稅方式: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納稅方式主要有3種,即由本人直接申報納稅,委托他人代為申報納稅,以及采用郵寄方式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申報納稅。
三、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架構
四、醫(yī)療機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稅目確定
五、提高了個人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1.未達到增值稅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規(guī)定外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結合實際對提高起征點后采取核定征稅方法的納稅人可重新核定定額。
六、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
稅務機關應加強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規(guī)定。
1.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以下的,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2.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