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

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多、判)

委托加工——委托方為納稅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除外)

征稅范圍(多選)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共計14稅目

稅率

比例稅率

絕大多數(shù)

定額稅率

啤酒、黃酒、成品油

應納稅額

計稅方法

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銷售額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

從量定額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復合計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扣除。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

征收管理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銷售應稅消費品

銷售時

進口應稅消費品

報關進口的當天

金銀首飾、鉆石

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

納稅期限

同增值稅

納稅地點

銷售應稅消費品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進口應稅消費品

報關地海關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