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 |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多、判) | ||
委托加工——委托方為納稅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除外) | |||
征稅范圍(多選) |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共計14個稅目 | ||
稅率 | 比例稅率 | 絕大多數(shù) | |
定額稅率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
應納稅額 | 計稅方法 | 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銷售額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 | |||
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 ||
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 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扣除。 | ||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 | |||
征收管理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銷售應稅消費品 | 銷售時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報關進口的當天 | ||
金銀首飾、鉆石 | 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 | ||
納稅期限 | 同增值稅 | ||
納稅地點 | 銷售應稅消費品 |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
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 |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報關地海關 | ||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