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廣告公司,租用了B公司的房產(chǎn)作為辦公場所,同時也為B公司提供了廣告制作的服務。于是,公司雙方協(xié)商后,簽訂了一份“以廣告勞務抵償房屋租賃費用”的合同。A公司的財務人員張小姐,在申報該合同印花稅的時候,感到困惑了,這樣的合同應該按照“加工承攬合同”還是按照“財產(chǎn)租賃合同”來交印花稅呢?于是,張小姐撥打了廣州地稅納稅服務熱線12366-2,向工作人員咨詢具體規(guī)定。
 
  了解張小姐的情況后,廣州地稅的工作人員耐心向其解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jīng)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同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因此,兩家公司之間簽訂的“以廣告勞務抵償房屋租賃費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廣告勞務和出租房屋的雙重經(jīng)濟行為合同,屬于應稅憑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稅目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末尾,高頓網(wǎng)校的小編供大家欣賞一篇心靈雞湯:無論有什么樣的記憶,某些時候,時間總會把回憶里的淚水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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