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36%以上視為無效合同,在24%到36%之間的合同視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產生爭議時,法院既不保護也不反對當事人履行合同。
  戴上了“緊箍咒”的民間借貸就安全了嗎?業(yè)內人士稱,民間借貸平臺仍會通過很多種方式規(guī)避法律風險。在“新規(guī)”之下還存在哪些隱患?投資者如何在高利率的誘惑下保護自己?
  如何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涉及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糾紛僅是民事責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一直以來糾纏不清,難以劃分明確的界限。王紅志稱:“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出現非法集資的情況,這種現象目前比較普遍。”
  當年浙江的“吳英案”,從起訴到終審一波三折,最終“億萬富姐”吳英在2012年5月以集資詐騙罪被終審裁定死緩。2014年7月,吳英被減刑為無期。但是民間對此事依舊爭論不休,曾一度引發(fā)關于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區(qū)別的大討論,折射出我國民間金融的尷尬境地。
  今年4月,有媒體報道,“吳英案”的兩位律師經一年多的詳細調查和整理得出答案:“吳英案”總資產減去總負債還剩3.8億元,吳英已足夠還債。而幾年前案發(fā)時,當地公安機關查封的“吳英案”資產估價約為1.7億元。當初,資不抵債、喪失償還能力,是將吳英定性為“詐騙”的重要原因。
  曾有媒體連發(fā)質問:“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如何界定及確定?是不是民營企業(yè)家只要是借錢還沒有歸還,就要被定性為詐騙?”
  對此,王紅志律師解釋道:“民間借貸只存在于正常的雙方主體之間,用于經營生產或者其他用途,意圖比較明確,同時對象比較特殊,一般在普通朋友、同事、親戚之間發(fā)生。而非法集資體現了一種吸收和存儲的功能,會破壞金融秩序。比如有一方吸收了公眾的存款,按照高額利息存儲后再對外進行借貸,賺取一定的利差,破壞了金融機構的秩序。”
  “非法集資涉及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糾紛僅是民事責任。”王紅志說。
  2010年12月,*6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fā)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8月6日《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出臺時,又對此問題進行了重申。這里即應用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
  對于這兩份司法解釋,前者主要是針對普通的民事關系,后者涉及非法集資的刑事法律關系,“這是法律適用和解釋上的問題。”王紅志說,“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還沒有覆蓋到刑事案件上。如果存在非法占有、惡意消費、揮霍等行為,那就涉及集資詐騙的問題了,就要適用2010年關于審理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
  年利率10%也不一定安全
  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重要形式,P2P網貸平臺近年來呈爆發(fā)式增長,據業(yè)內人士透露,多數平臺借出資金利率通常會超過40%,突破*6法“紅線”。
  新京報記者查詢多家P2P平臺,發(fā)現公布的大多是資金出借人的收益一般在10%左右,也就是說你借給P2P平臺資金,年獲利在10%左右。10%在*6法司法解釋中的受法律保護范圍內,這是否意味著P2P平臺借款就安全?
  網貸之家副總經理羅熙表示,真正觸碰“36%無效合同”的是P2P平臺向貸款人出借資金的利率,P2P平臺正是通過賺取借入與借出的利差獲利。
  據羅熙透露,P2P平臺在借款給個人時,通常要加上平臺運營、逾期、壞賬等帶來的成本,粗略按照各按10%計算,再加上平臺另外賺取10%的收益,多數平臺借出資金利率通常會超過40%,會突破*6法的36%“紅線”。
  《規(guī)定》是否會導致P2P平臺盡量降低成本,使自己的借出利率盡量在安全范圍?有業(yè)內人士指出,一些資金成本過高的平臺或將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如果不能有效降低成本,或難逃關停結局。
  但羅熙否認了這種觀點。在羅熙看來,多數平臺會通過各種方式規(guī)避36%的上限,在主合同中將年利率降至24%以內,再通過收取管理費、咨詢費、手續(xù)費等多種形式,與客戶簽訂多份協議。
  “投資者不能看到司法解釋中劃定了24%、36%的界限而掉以輕心,民間借貸平臺會通過很多種方式規(guī)避法律風險,一切民間借貸仍是有風險的”,羅熙表示。
  P2P做擔保,有能力兜底嗎?
  壞賬、跑路依然是P2P平臺發(fā)展面臨的問題。如何確保資金的安全?擔保問題也再次引發(fā)關注。
  延續(xù)此前央行等十部委出臺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本次*6法的司法解釋仍明確了P2P平臺的信息中介性質,但如果在任何宣傳途徑中體現了為自身做擔保的意思,則要承擔擔保責任。
  金信網創(chuàng)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對媒體表示,網貸平臺在起步階段,為讓投資人建立-信任感選擇兜底、擔保,誤導了投資者。司法解釋中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擔保條款可成為維權依據,加強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將推進平臺去擔?;?,P2P網貸平臺考慮到風險問題,未來會在產品宣傳方面進行調整,避免夸大宣傳、惡性競爭,有利于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
  據了解,米牛網等多家P2P平臺采用銀行擔保的形式。但對于一些小平臺來說,銀行考慮到為其做擔保收益低、風險高,一般不愿接燙手山芋,而前不久央行的文件又關閉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為P2P做擔保的大門。
  羅熙表示,P2P平臺為自身做擔保不符合央行的指導精神,是否具有擔保能力也值得懷疑。我國目前征信環(huán)境尚不完善、常出現信任危機,而國資系、上市系的P2P平臺通常擔保實力會稍強,否則一旦出現壞債、逾期,很容易引發(fā)跑路。而對于為自身擔保的P2P平臺,投資人更要多加小心,看其是否具有擔保資質。
  曾較早實行擔保的陸金所在今年3月遭遇壞賬風波。去擔?;呀浨娜惶嵘详懡鹚h程。陸金所總經理謝泓源曾表示,陸金所目前提供的擔保增信服務僅是一個過渡做法,長期看并不實際,未來可能將所有資產改為評級方式運作。
  洶涌“跑路潮”會得到遏制
  過去的一年里,全國各地頻發(fā)借款人“跑路”事件。有觀點認為,《規(guī)定》的出臺,對資金鏈斷裂跑路現象,會有一定的遏制效果。
  新京報今年3月曾報道,民間借貸資金大部分流向房產企業(yè),然而由于去年全國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市場低迷,資金回籠慢,導致在民間借貸市場融資的房地產企業(yè)資金鏈斷裂,引發(fā)多地民間借貸“崩盤”。僅邯鄲一個城市,去年就發(fā)生30余家非法借貸房企跑路事件。
  合肥的一位小企業(yè)主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因為銀行貸款很難,生產過程中需要資金會通過特定渠道借款,他們同行中就有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債務“玩消失”的。
  而此前,企業(yè)間的拆借行為一直是灰色地帶,《規(guī)定》出臺后,賦予了企業(yè)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受到法律保護。“我們正常經營企業(yè)的,當然希望在合法的框架內行事,跑路的其實是個例。”上述企業(yè)主對記者說。
  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fā)展的背景下,網貸平臺也爆發(fā)“跑路”狂潮。據統(tǒng)計,2014年全年,出現提現困難、倒閉、跑路等問題的P2P平臺已達338家。其中最短壽命為半天,最長壽命也不過2個多月。
  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路焜認為,《規(guī)定》的出臺,對資金鏈斷裂跑路現象,會有一定的遏制效果。“正常的民間借貸,最后沒有錢還了,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但如果你攜款潛逃了,就上升到刑事了。”路焜律師說。
  “關鍵還是要看跑路涉及的人數多少”,路焜解釋,“若是單純的兩家企業(yè)或兩個人之間,一般很少涉及刑事。即使資金鏈斷裂,也會按照正常民事程序,查到他的財產,進行執(zhí)行、拍賣處理。而非法集資會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數人,涉及公眾,性質就變了。”
  投資者該如何自我保護?
  民間借貸對貸款人而言門檻低、手續(xù)簡單、資金流動快,其高利息也對放貸人有著強大的吸引力。因此,此類投資形式一直非?;钴S,與此同時,借貸糾紛頻頻發(fā)生。
  湖南商銀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王世君曾在公開場合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存在財務空洞性、風險失控、非法占有、盲目投資四類亂象。
  據記者了解,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
  王紅志律師介紹說:“若存在項目的虛構,或程序上借用其他人的資質,或者以相應公司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而沒有用在實際的項目上,這就涉及集資詐騙的問題了。集資詐騙*6面臨著死刑。”
  他指出,目前很多理財產品,包括有限合伙人、契約基金等,投資之后資金可能會不知去向,甚至有些項目都是虛構的。
  對此,王紅志律師提醒投資人,投資前要摸清投資機構的情況,不要被表面上他所宣傳的東西影響,同時也要了解所投公司以及其產品的實際情況。“如果僅僅是因為高額利息的原因去投資的話,很多方面是無法得到保證的。”
  路焜律師也指出,投資前要做一些盡職調查。此外,不管是購買理財產品還是親友之間幫忙借貸,都要留好借據、欠條或其他證據。
  新出臺的《規(guī)定》將利率分為“兩線三界”。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將不受保護。若超過36%,借入方即便已經支付,也可以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超過的部分。該規(guī)定給民間“高利貸”劃定了“紅線”。
  路焜特別提醒投資人,一定不要貪圖高利。“你貪圖的是人家的高利息,人家貪圖的是你的本金。”
 本文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