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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會計與稅法差異調整的案例分析和報表填制實務(十九)
總結如下: 品,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0萬,增值稅額為17萬。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商品已經發(fā)出,款項已經收到。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于2009年1月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不含稅)
1)8月1日發(fā)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萬 同時,借:發(fā)出商品 80萬
貸:其他應付款 100萬 貸:庫存商品 80萬
應交稅費-增值稅17萬
2)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按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萬(10/5)
貸:其他應付款 2萬
3)2009年1月1日回購商品時,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110萬,增值稅額為18.7萬,假設商品已驗收入庫,款項已經支付。
借:財務費用 2萬
貸:其他應付款 2萬
借:庫存商品 80萬
貸:發(fā)出商品 80萬
借:其他應付款 110萬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18.7萬
貸:銀行存款 128.7萬
企業(yè)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附表一“視同銷售收入”欄目中(先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收入類中填列100),將成本填入附表二(1)“視同銷售成本”中(先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扣除類中填列80),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中未列明填報口徑,“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填報的是納稅人本期“營業(yè)收入”相對應的應交稅金及附加,對視同銷售業(yè)務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和教育費附加作為視同銷售業(yè)務成本的有機構成部分,應填入附表二(1)“視同銷售成本”中。另外,2008年8~12月份確認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10萬元。
購回商品的賬面價值為80萬元,而該批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實際買價110萬元確定。會計基礎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30萬元,資產負債表日:
CA TB
存貨 80 11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00
貸:所得稅費用 75000
會計基礎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30萬元,在以后年度處置該批存貨時,作納稅調減處理。即前期累計調增的金額在處置該批存貨時獲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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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 | 稅法 |
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 | 國稅函[2007]603號規(guī)定,企業(yè)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后回租業(yè)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yè)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 |
差異分析:稅務上在轉讓房產時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即遞延收益的金額應在本期作納稅調增處理;各期轉回的遞延收益(即調整租金費用的金額)應作納稅調減處理。如果不作納稅調減處理,會導致重復征稅。 |
四、特殊情形下勞務收入的確認與稅法比較
會計準則 | 稅法 |
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款項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確認收入。 | 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
差異分析:會計與稅法相比,稅法不強調在款項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確認收入,即稅法不承擔企業(yè)間的壞賬風險。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售后回租業(yè)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guī)定,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yè)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fā)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yè)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后回租業(yè)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yè)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
五、特殊情形下讓渡資產使用收入的確認與稅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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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 | 稅法 |
企業(yè)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yè)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差異分析:金融企業(yè)發(fā)放的貸款,應按期計算利息并確認利息收入,而稅法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 |
【案例分析17】
甲商業(yè)銀行于2008年10月1日向乙公司發(fā)放一筆貸款100萬元,期限為1年,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年利率為5%。甲商業(yè)銀行發(fā)放該貸款時沒有發(fā)生交易費用,該貸款的合同利率與其實際利率相同。
【解析】甲企業(yè)2008年12月31日應確認利息收入1.25萬元,而按照稅法規(guī)定2008年確認的利息收入因遞延到2009年9月30日,因而應于2008年調減應納稅所得1.25萬元,2009年調增應納稅所得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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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 | 稅法 |
如果合同或協(xié)議規(guī)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后續(xù)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提供后續(xù)服務的,應在合同或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差異分析:企業(yè)確認收入的時間和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如果分屬于兩個不同的年度,或者同一年度的會計收入與合同約定的支付金額不同,均需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 |
企業(yè)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二期)中回答;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各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當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案例分析18】
甲企業(yè)2008年5月1日將沿街房租賃給乙企業(yè)使用,合同約定,每年的5月1日支付下年度12個月的租賃費12萬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2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8
預收賬款 4
稅務處理: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9條:稅法應當確認12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納稅調增4萬元。
申報:
附表一第5行填報8萬元,結轉到主表第1行填報8萬元營業(yè)收入。附表三第5行“未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第3列填報4萬元,結轉到主表第14行納稅調增4萬元。
2009年:
借:預收賬款4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4
稅務處理:納稅調減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申報:附表一第5行填報4萬元,結轉到主表第1行填報4萬元營業(yè)收入。
附表三第5行“未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第4列填報4萬元,結轉到主表第15行納稅調減4萬元。
問: 提供公共服務企業(yè)一次性入網費收入的確認問題。
答:按照新稅法相關規(guī)定,提供公共服務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實現(xiàn);合同未約定或提前收款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六、政府補助(補貼收入) 確認與稅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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