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拉薩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繼承遺產也可以稅收籌劃總結如下:
  李家兄妹孝敬久病的父親被當地傳為佳話。其父臨終前對子女留下遺囑:你們的祖父留給我的那4間平房,由你們兄妹二人商量處理。為給父親治病,不僅耗盡了全家的所有積蓄,另外還找親戚借了3萬多元。
  據父親生前交代:4間平房對外出租,每月可收取房租1600元,繳納營業(yè)稅4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4.8元,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扣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的費用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為610元,父親每月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1元。其應納稅、費均委托當地稅務師事務所代為辦理。
  兄妹二人商量,賣掉兩間平房還債。在征求親戚們的意見時,大家體諒李家兄妹的困難并達成共識:平房不用賣,用收取的房租分期還債,將李父留下的家產由李家兄妹平分繼承。受委托的稅務師事務所建議李家兄妹平分父親留下的4間平房,并依法分別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分別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兄妹二人分別繳納出租房屋應納的稅、費。這樣一來,在收取房租合計金額不變的情況下,兄妹二人均可依法免繳營業(yè)稅(當地規(guī)定按期納稅的營業(yè)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yè)額1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節(jié)稅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章第1節(jié)第78條規(guī)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4項規(guī)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個人營業(yè)額未達到規(guī)定的營業(yè)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yè)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以營業(yè)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因納稅人依法免繳營業(yè)稅,自然也就不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假定4間平房每月對外出租的收入合計金額仍為1600元,則兄妹二人每月分別取得房屋出租收入為800元(未達到營業(yè)稅的起征點),在依法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減除800元的費用后,其兄妹二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負數。因此,兄妹二人均可依法免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在4間平房出租,每月收取出租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兄妹二人每月合計應納的稅、費,比其父親在世時要少繳113.8元(48元+4.8元+61元)。
  兄妹二人必須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涉稅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方可依法免繳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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