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烏海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如何應對納稅人拒絕在稽查證據上簽字總結如下: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證人證言材料應當有證人的簽章或押??;與案件有關資料原件的復印件,應由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其簽章或押印。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時有納稅人拒絕在稽查證據上簽章或押印的情況發(fā)生。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講求策略,即在沒有“刺刀見紅”的時候,就及時要求當事人簽字畫押,否則,一旦要繳納真金白銀的時候,恐怕任何人都有抵觸情緒。其次,在于納稅人針鋒相對的時候,由于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印件或者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稅案定性證據,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根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證據規(guī)范[試行]》(川國稅發(fā)[2006]119號)規(guī)定:在提取證據時,需要當事人簽字押印確認而當事人拒絕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一)制作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說明,并由在場的其他人員或稅務檢查人員簽名和簽署日期予以證明。(二)由具備公證資格的部門和人員,對其拒絕簽字押印的證據材料及過程進行公證。(三)其它有效方式。
  一般情況下,公證肯定不是稽查人員的選項,那么所謂的“其他有效方式”指什么,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對于詢問(調查)筆錄,無論當事人是否簽字,均可作為一種證據,但必須在筆錄中寫明拒絕簽字的原因和理由。而且,作為證據,應當與其他證據一起使用,相互印證,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對于書證,首先,可以索取與案件有關資料的原件,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所規(guī)定的證據規(guī)則,即“證據應當提交原件”。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索取原件時,必須使用統(tǒng)一制作的換票證或提取證據專用收據并填寫一式兩份,被索取資料的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各存一份;二是當索取的原件,在內容上不足以說明其來源和出處時,應再調取與本原件相關聯(lián)的資料,或者以該原件為線索,從外圍取得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三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調查取證時,檢查人員有權要求納稅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有權索取其原件作為證據。這里并沒有規(guī)定退還原件的時限要求。因此,我們索取與案件有關資料的原件作為定案證據時,不應受3個月時限的限制。其次,可以對證據進行錄音、錄像或拍照,當資料原件不便調取時,可以對資料原件進行錄像或拍照。以上視聽資料屬于合法證據的一種,只要取得手段合法和內容無疑點,就具有相應的證明力。
  對于調查取證結束后,制作的列舉納稅人違法事實和有關數據的《稅務事項告知書》。一般情況下,應當交給納稅人簽章或押印,予以核實,經核實后可以視做具有證明力的書證。但是,如果納稅人對情況表所列的違法事實和數據持有異議,稅務人員應當聽取意見,進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證據。如證據充足,依據準確,即使納稅人拒簽,也無法改變稽查證據所認定的違法事實。
  另外,對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納稅申報表,以及生效判決書或裁決書等,在相應機關有檔可查時,其復印件被查納稅人拒絕簽章或押印,不會影響復印件的合法有效證明力。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被查納稅人拒不提供與案件相關資料,或者阻礙稽查人員以錄音、錄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證,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脅方法對檢查取證進行阻撓和對抗,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處以1萬元以下或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納稅人妨礙稽查取證的行為,應該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懲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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