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盡信書則不如無書,稅收籌劃也是如此,一味地想著如何節(jié)稅避稅,稍不留神,可能就走上了稅收籌劃的禁區(qū)。
 
  誤區(qū)一:避稅過頭成偷稅
  稅務籌劃不是偷稅漏稅,在實際操作中要把握好分寸,避免踩到“雷區(qū)”。如有時納稅人避稅的力度過大,就成了不正當避稅,在法律上就可認定為是偷稅。例如,新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yè)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有些企業(yè)為了享受這條稅收優(yōu)惠,在社會上廣招殘疾人員,但這些殘疾人員被企業(yè)招募為職工后又被遣散回家,每月只領取少量的生活費。這種行為就屬于偷稅而非稅務籌劃,因為稅法規(guī)定,真正有資格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福利企業(yè),其招募的每個殘疾職工必須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誤區(qū)二:只考慮節(jié)稅不考慮利潤
  有的企業(yè)在做方案時,把所有心思都放在如何*5限度地節(jié)省稅收上,而忽視了這種方式可能會損失一定的利潤,到頭來省下的稅還沒有損失的利潤多,得不償失。稅務籌劃專家表示,稅收籌劃僅僅是納稅人進行經營的一種手段,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方式,其根本目的應當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5化。
 
  誤區(qū)三:只顧籌劃忽視風險
  納稅人普遍認為,稅收籌劃就意味著減輕稅收負擔,增加自身收益,而忽視了稅收籌劃的風險性。首先,稅收籌劃具有主觀性,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完全取決于其對稅收政策、企業(yè)條件的認識與判斷,判斷的正確與否導致稅收籌劃的成敗。其次,稅收籌劃具有條件性。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稅收政策的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稅收政策等條件一旦發(fā)生變化,原有的稅收籌劃方案可能就不適用了。再次,稅收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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