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使用權資產是《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產物。新準則下,無論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對于承租人而言都不再進行區(qū)分,都要通過統(tǒng)一設置的“使用權資產”科目進行處理。
一、使用權資產是什么意思?
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筑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二、使用權資產計算方式
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初始直接費用+復原成本(現值)
三、使用權資產成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三)承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tài)預計將發(fā)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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