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經法院裁定進行債務重整并按持續(xù)經營進行會計核算的,按照本章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債務人在破產清算期間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按照企業(yè)破產清算有關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處理。
一、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已經確認
1.債務人用于償債的資產通常是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例如:現(xiàn)金、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等;
2.在受讓上述資產后,債權人核算相關受讓資產的類別可能與債務人不同;(債務人:固定資產、債權人:投資性房地產)
未予確認
債務人也可能以不符合確認條件而未予確認的資產清償債務。例如,債務人以未確認的內部產生品牌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上體現(xiàn)為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三)修改其他條款
除上述(一)和(二)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四)組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