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shù)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
  
  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xié)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6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2)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3)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4)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yè)合并,甲乙企業(yè)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負債字據(jù)的返還
  
  負債字據(jù)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人應當在合同關系消滅后,將負債字據(jù)返還債務人。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后合同義務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三)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