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資產是一定時期內通過投資活動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資產價值。包括已經建成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價值和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價值及有關應攤人的費用。以價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的綜合性指標,綜合反映不同時期、不同部門、不同地區(qū)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新增固定資產是以價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的綜合性指標,可以綜合反映不同時期、不同部門、不同地區(qū)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按照新的財務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新增資產按資產性質可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四大類。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確定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計算是以獨立發(fā)揮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為對象,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移交生產或使用,即應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一次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一次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分期分批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分期分批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在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勞動條件、節(jié)約材料消耗、保護環(huán)境而建設的附屬輔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驗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2)對于單項工程中不構成生產系統(tǒng),但能獨立發(fā)揮效益的非生產性項目,如住宅、食堂、醫(yī)務所、托兒所、生活服務網點等,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也要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3)凡購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不需安裝的設備、工器具,應在交付使用后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4)屬于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投資,應隨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時一并計入。
(5)交付使用財產的成本,應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采購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鍋爐及各種特殊的建筑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3)運輸設備及其他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資產一般僅計算采購成本,不計分攤的“待攤投資”。
(6)共同費用的分攤方法。新增固定資產的其他費用,如果是屬于整個建設項目或兩個以上單項工程的,在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時,應在各單項工程中按比例分攤。分攤時,什么費用由什么工程負擔應按具體規(guī)定進行。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管理費按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需安裝設備價值總額作比例分攤,而土地征用費、勘察設計費等費用則按建筑工程造價分攤。

新增固定資產計算條件

新增固定資產的計算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設計文件或計劃方案中規(guī)定的形成生產能力所須的主體工程和相應的輔助工程均已建成,形成產品生產作業(yè)線,具備生產設計規(guī)定的條件;
2、經過負荷試運轉,并由有關部門驗收鑒定合格,證明已具備正常生產條件,并正式移交生產部門;
3、設計規(guī)定配套建設的三廢治理和環(huán)境保護工程同時建成并移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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