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1月1日起,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保存期限為30年,總賬、明細賬的保存期限為30年。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2015〕第79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另根據第十五條規(guī)定“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即根據企業(yè)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保管最低期限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最低保管10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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