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 ||
集體合同 | 訂立主體 | 工會(上級工會指導下的勞動者)與企業(yè) |
生效要件 | 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報勞動行政部門,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內(nèi)”未提出異議 | |
爭議解決 | 由“工會”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 |
勞務派遣 | 派遣(用人、輸出)單位 | (1)與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3)將派遣協(xié)議的內(nèi)容告知勞動者,不得克扣報酬 |
用工(輸入)單位 |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 | |
勞動者 | 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有權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
勞務派遣三性原則:“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