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資源稅征稅范圍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fā)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本著納入征稅范圍的資源必須是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只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征稅范圍。水資源等由于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范圍。這樣,屬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資源就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資源稅稅目
  
  現(xiàn)行資源稅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及鹽共7大類及若干子目。
  
  資源稅稅率
  
  1.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稅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guī)定稅率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jù)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shù)量為銷售數(shù)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shù)量為銷售數(shù)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shù)量為銷售數(shù)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