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 區(qū)的市設立。——不實行地域管轄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不實行級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