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
【章節(jié)關系】: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9節(jié)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
1.《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4.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