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決定、裁定、判決有什么區(qū)別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想問下您,我在學習*9章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幾個詞匯,決定、裁定、判決,這幾個詞的意思一樣嗎,還是都各有說法???
【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您好,我這里總結一下。裁定與判決區(qū)別:*9,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第三,裁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一審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內上訴;判決是在作出后的15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