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單位和個人憑已經(jīng)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