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由于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調整,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應怎樣計算?
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年終獎發(fā)布專門的過渡性文件。根據(jù)2011年7月29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9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br>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屬于獎金,即也屬于工資、薪金,那么也適用46號公告的規(guī)定,無論屬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只要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發(fā)放均可適用新的扣除標準及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