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销售货物并且提供两年的免费售后服务。在售后服务期间提供的免费服务,需要领取公司采购零件,请问该零件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售后服务虽属免费提供,其价值是含于已经销售货物的价值中的,而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可以正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