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有企業(yè)在實施改制時,經政府批準,從凈資產中剝離部分資金作為獎勵技術骨干的基金(掛往來賬,叫“干股”比較確切),并承諾該部分人員在企業(yè)服務十年后,則會全額分配這些基金;不足十年退休的,按比例分配。企業(yè)每年還根據效益情況確定一定比例,按照每個人的基數計算分紅,獎勵這些技術人員,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在的問題是,公司決定按照每個人的干股數額,全額發(fā)還給這些技術骨干。請問:該行為是否涉稅,企業(yè)、個人都涉及繳納何稅?
答:貴公司將從凈資產中剝離部分資金作為獎勵技術骨干的基金,現向技術骨干分配這些基金,實際上屬于稅后向技術骨干分配獎金。因為,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所有者權益包括:投入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因此,個人取得的“技術骨干獎勵基金”應按“工資薪金”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貴公司在支付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