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衢州會計實務考試輔導相關內(nèi)容江蘇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內(nèi)部審計制度(三)總結如下:
 ?。ㄋ模┫撌马椉捌溆绊懙木唧w措施。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wǎng)站上披露內(nèi)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nèi)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建立內(nèi)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nèi)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如發(fā)現(xiàn)內(nèi)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江蘇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2月1日
  江蘇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9章總則
  *9條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yè)審計,確保董事對經(jīng)理層的有效監(jiān)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小企業(yè)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nèi)、外部審計的溝通、監(jiān)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人,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專業(yè)會計人士。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nèi)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chǎn)生。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及時根據(jù)本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補足委員人數(shù)。在委員任職期間,董事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下設內(nèi)審部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lián)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ㄒ唬┨嶙h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ǘ┍O(jiān)督公司的內(nèi)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nèi)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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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彶楣緝?nèi)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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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十條內(nèi)審部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ǘ﹥?nèi)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ㄈ┩獠繉徲嫼贤跋嚓P工作報告;
 ?。ㄋ模┕緦ν庑畔⑴肚闆r;
 ?。ㄎ澹┕局卮箨P聯(lián)交易審計報告;
 ?。┢渌嚓P事宜。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內(nèi)審部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ㄒ唬┩獠繉徲嫏C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ǘ┕緝?nèi)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lián)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guī);
 ?。ㄋ模矩攧詹块T、審計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ㄎ澹┢渌嚓P事宜。
  第十二條 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程序如下:
 ?。ㄒ唬徲嬑瘑T會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協(xié)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ǘ┒酱贂嫀熓聞账诩s定時限內(nèi)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shù)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ㄈ徲嬑瘑T會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ㄋ模┰谀陮徸詴嫀熯M場后加強與年審會計師溝通,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形成書面意見;
 ?。ㄎ澹徲嬑瘑T會應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核;
 ?。徲嬑瘑T會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審計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xù)聘或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第五章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通知應在召開前三天以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郵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內(nèi)審部成員可以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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