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引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下面從將公司的設立、股東的資格要求、注冊資本、公示要求、運行機制及法律責任幾個方面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簡單而全面的介紹。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東人數的*10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后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對股東資格要求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豆痉ā芬?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10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被排除在外?!豆痉ā分园逊欠ㄈ似髽I(yè)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yè)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yè)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xiàn)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10股東。
  三、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于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xiàn)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guī)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采取折中資本制,既規(guī)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同時也規(guī)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除首次出資額外,其余部分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針對后者采取法定資本制,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四、特別公示的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guī)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guī)定,公司設立之后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fā),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了然,至于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jié)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五、運營機制
  (一)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10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guī)定。一人股東在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相應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這是《公司法》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此外,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理,《公司法》并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仍應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
  (二)對財務監(jiān)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zhí)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jiān)督,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zhèn)渫?、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jiān)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并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jiān)管的特殊性?!豆痉ā返?3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中,后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復,實屬沒有必要。
  財務會計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yè)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yè)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guī)范內部監(jiān)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jiān)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權限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yè)務的決策和執(zhí)行要相互監(jiān)督制約;(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yè)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fā)現(xiàn)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jiān)督。
  六、法律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東的責任,以規(guī)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fā)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xiàn)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準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yè)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yè),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xiàn)。
  總結以上內容,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