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yè)營改增圖片
1.建筑工程分包如何計稅?
同一縣(市、區(qū))
例1: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3月15日),并將M工程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fā)包方按形象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M工程項目甲建筑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該項工程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份應納增值稅=(210-50)/(1+3%)×3%=4.66萬元。
跨縣(市、區(qū))
例2: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并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fā)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給甲公司開縣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額4.95萬元。對M工程項目上述甲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210/(1+11%)×11%=20.81(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10+4.95=14.95(萬元)
應納稅額=20.81-14.95=5.86(萬元)
在鄰縣建筑勞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210-50)/(1+11%)×2%=2.88(萬元)
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5.86-2.88=2.98(萬元)
2.總分包業(yè)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山東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300萬元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該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值為1000萬元。假設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fā)生合同成本500萬元。
甲公司總包人會計處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0
貸:原材料等500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收到建設方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產生納稅義務。
收到總承包款:
借:銀行存款1000
貸:工程結算970.88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9.12
分包工程結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6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8.74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300
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300
貸:銀行存款300
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970.88
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91.26
——合同毛利179.62
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國稅局預繳稅款=(1000-300)÷(1+3%)×3%)=20.38(萬元),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38
貸:銀行存款20.38
差額計稅:建筑施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時,發(fā)票開具采用差額計稅但全額開票,這與銷售不動產、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旅游服務等差額開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1000÷(1+3%)×3%=29.12(萬元);金額=1000-29.12=970.88(萬元)。發(fā)票備注欄要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及項目名稱。簡易計稅的情況下,一般預繳稅款等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的稅額。甲納稅申報按差額計算稅額:(1000-300)÷(1+3%)×3%=20.38(萬元)
另外,對于簡易征收的“老項目”,應及時通過網上填報(上傳資料)或遞交書面資料等方式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避免稅收風險。
3.當“建筑業(yè)掛靠經營”撞上“營改增”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tǒng)稱承包人)以發(fā)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tǒng)稱發(fā)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fā)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風險提示
營改增后由于憑證要求的嚴格,建筑業(yè)掛靠經營面臨兩大風險:
*9,進項不足導致被掛靠企業(yè)稅負大幅上升,企業(yè)將面臨虧損的風險;
第二,進項不真實,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能夠抵扣的進項發(fā)票應同時滿足四流合一,即:合同簽訂、資金付款、物資流通、發(fā)票開具與同一單位有確定關系,符合市場真實交易。
操作指引
1、合同。必須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合同中關鍵信息要完備,不允許掛靠人獨自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否則被掛靠單位將不予以抵扣進項稅額。為此,被掛靠單位需要編制統(tǒng)一采購合同模板,規(guī)范企業(yè)各項目的采購行為。
2、資金。資金需要從被掛靠方賬戶支付給合同中約定的供應商,付款金額要與合同約定的付款一致;如需委托掛靠人等第三方付款,委托付款證明要與合同相應信息一致。
3、物資。物資管理是實現四流合一的關鍵,發(fā)貨單的材料名稱、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時間要與合同相應信息一致,物資實際耗用量要與項目進度基本保持一致。向項目部派遣入庫監(jiān)管人員,保證入庫物資與采購合同一致,實現賬實相符,避免虛假采購。
4、發(fā)票。相關發(fā)票都開給被掛靠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要符合合同約定的物資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金額等,杜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5、足額代扣稅費。被掛靠人從業(yè)主收到相應款項后,足額扣留管理費、增值稅(11%)及其附加。在被掛靠方取得了進項發(fā)票后,再扣減相應的稅款。被掛靠企業(yè)把款項支付給掛靠人也要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
  小結:上述指引從掛靠的法律實質出發(fā),認為若同時符合“以發(fā)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及“發(fā)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兩個要件,此時實際仍是由發(fā)包人對業(yè)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務,應當由發(fā)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