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的區(qū)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的區(qū)別
1.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jù)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設立抵押。
2.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地役權不可以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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