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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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6-07-26 10:28 責編:admin
違反證券機構管理
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及證券機構的法律責任
(1)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jīng)營證券業(yè)務的,由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證券法的規(guī)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yè)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yè)人員或者證券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yè)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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