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所屬:此知識點處于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科目下*9章*9節(jié),歷年真題涉及到2010判斷題。
考點指數(shù):★★★★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概述
1.平等主體
(1)仲裁與民事訴訟均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例如公司之間出現(xiàn)合同糾紛),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體之間出現(xiàn)經濟糾紛時,采取“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發(fā)生爭議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2)仲裁實行自愿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不平等主體
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xiàn)糾紛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
(1)一般情況下(如甲公司對工商局的罰款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免費),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