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經營活動中,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銷售方未能在180天內將增值稅扣稅憑證及時傳遞給采購方,超過了認證抵扣期?,F(xiàn)銷售方擬將增值稅扣稅憑證交給采購方,銷售方理解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是采購方需抵扣,應由采購方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逾期增值稅扣稅事宜。請問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申報由采購方還是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第三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x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方)因客觀原因造成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