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物流企業(yè),2011年購置的非征消費稅的車輛(如采購的冷藏運輸車),主要負責運輸,若取得了可認證抵扣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guān)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物流公司購入的非征消費稅的車輛若是專用于運輸,向客戶收取運費情形的,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業(yè)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若該車輛屬于混用情形,還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