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融資,預收購貨單位貨款,幾個月發(fā)貨結算時讓利銷售,造成銷價比市價低很多,現(xiàn)片管員對我們的價格作出了警告。不知稅局這么做有什么依據(jù)?如果稅局不允許我們這樣做,我們該怎么辦?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br>《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而,我們認為,稅務機關對貴企業(yè)作出的警告有道理也有依據(jù),但同時如果情況確如貴企業(yè)所述,屬于融資性質,那么也可以按上述規(guī)定先按貴企業(yè)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進行計征增值稅,如果貴企業(yè)沒有同期同類貨物銷售價格時則需要按位列順序第二的即市場銷售價來進行補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