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提固定資產折舊后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來源:作者:日期:2007-11-13字號[ 大 中 小 ]   例:某企業(yè)在2003年度發(fā)現2002年漏提的固定資產折舊10000元,去年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會計估計、會計政策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的要求,作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700   貸:累計折舊  1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7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7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的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企業(y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fā)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據此,如果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期前發(fā)現少提折舊,可以按照上述的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如果在所得稅申報期后發(fā)現上述會計差錯,則屬于權益放棄,既不能沖減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不能沖減2003年應納稅所得額。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