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買賣商標標識如何認定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5]228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擅自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在客觀上為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擅自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3)項所述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相關文件:
關于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