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實效的55件外匯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匯發(fā)[2009]60號),本文件自2009.12.18日起廢止。
各出口單位: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調(diào)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修改了核銷單的格式。新印制的核銷單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使用。舊核銷單將于7月1日起作廢。為使各出口單位在7月1日以后能正常領用新核銷單,特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單位從7月1日起在15天之內(nèi)交回未使用的空舊核銷單,外匯局將及時予以注銷。
  二、出口單位將已丟失的核銷單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經(jīng)核實批準后予以注銷。
  三、對已收匯而未辦理核銷的單據(jù),限期在20天以內(nèi)進行清理。
  四、對未到收匯期的舊核銷單,出口單位要逐筆列出核銷單編號,以便于外匯局進行核對。
  五、對有進出口經(jīng)營權的首次領單者要憑有關出口合同領用新核銷單,首次領用量原則上不超過5份。
  六、在清理舊核銷單期間,向出口單位發(fā)放新核銷單將從嚴掌握,每次發(fā)放量原則上不超過20份。
  七、從8月1日起開始實行核銷員證制度。出口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核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