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廳:
  十二月十四日來函收悉。關于貧民醫(yī)療問題,基本上同意你們所提的解決意見。對原政務院(54)政政習字第10號通知的精神,我們理解是城市社會困難戶因患病發(fā)生困難的,民政部門可采用社會救濟的辦法,酌情進行補助令其自行就醫(yī)。補助多少,可根據(jù)他們的經濟情況確定。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