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與地役權的會計處理如何區(qū)別?

相鄰權與地役權如何區(qū)別?

杜同學
2019-07-16 18:17:40
閱讀量 313
  • 蔡老師 高頓財經研究院老師
    循循善誘 不憤不啟 出口成章 一絲不茍
    高頓為您提供一對一解答服務,關于相鄰權與地役權的會計處理如何區(qū)別?我的回答如下: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qū)別

    (1)權利產生的方式不同:相鄰權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地役權則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

    (2)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擴張,屬于自物權范疇,不是一項獨立的物權類型;地役權是為自己不動產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是一項獨立的物權,屬于用益物權范疇。

    (3)對不動產權利限制或擴張的程度不同: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是法律對不動產相鄰關系進行最低限度調節(jié)的結果,其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者擴張程度較少;而地役權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限度而約定的權利,其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者擴張程度較大。

    (4)權利取得的對價不同: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其取得和行使通常是無償的;而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其取得通常是有償的。

    (5)權利的存續(xù)期限不同:相鄰權無期限限制,而地役權通常有期限限制。



    以上是關于權益,權益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線咨詢或添加老師微信。
    2019-07-17 0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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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朱同學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qū)別
    • F老師
      你好,地役權和相鄰權是《物權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
      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2.性質不同>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性質屬于用益物權。
      相鄰權: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產生的,其實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不要求土地相鄰。相鄰權要基于相鄰的土地。
      4.地役權的權利行使只限于對土地。相鄰權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
  • h同學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qū)別。
    • 朱老師

      地役權,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其實質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權。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之為供役地。相鄰權又稱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 我同學
    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區(qū)別
    • 敖老師
      相鄰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屬用益物權)。
      相鄰關系的發(fā)生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地役權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產生的。
      相鄰關系視法律為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義務;地役權的內同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相鄰關系的權利取得是無償的;地役權合同是有償的。
      總的來說,相鄰關系要求的程度較低,都是來保障不動產使用來說的(如房屋使用時最基本的采光、通風、通行、排水等等,說的夸張一點,如果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則不動產在某種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權要求較高,主要是提升不動產價值來說的(如向遠處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嚴謹的說,地役權收到侵害,則不動產的價值會降低到普通不動產的一般價值,但不會影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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