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近來,一些地方和部門針對在產權變動中涉及資源性資產評估的問題進行詢問。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從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有利于維護國有資源性資產權益出發(fā),現(xiàn)就有關問題答復并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源性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jù)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企業(yè)依法獲得的國有資源性資產的開采、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國務院發(fā)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guī)定:"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秶匈Y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明確指出,"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zhí)行"。
二、鑒于目前一些單位以國有資源開采、使用權進行出資參股、合作開發(fā)、聯(lián)合經營等試點情況,為了防止國有資源性資產流失和所有者權益受到侵害,在國務院沒有做出規(guī)定之前,凡獲得國務院有關資源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擬以國有資源開采、使用權進行聯(lián)營、股份經營、中外合資合作的單位,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產評估資格的社會公正性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已開始試點而沒有進行評估的項目,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匯報有關情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做出處理決定。
三、凡涉及以國有資源開采、使用權進行聯(lián)營、股份經營、中外合資合作等應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而未經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的,一律不得以資源開采、使用權進行投資折股。否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對同一企業(yè)或項目涉及其他有形或無形資產的評估結果也不予進行確認。
四、國有資源資產化管理工作剛剛起步,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資源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國有資源資產化管理和評估的試點工作, 在深入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為國務院制定國有資源性資產評估辦法以及具體的行業(yè)技術標準做必要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