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
*9章 總則
*9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貫徹國家的產業(yè)政策,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合理調整進口結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機電產品系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條 各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等(以下統稱單位)進口機電產品,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高科技產品,不鼓勵進口一般加工設備和高檔消費品,禁止進口危害國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機電產品。
第五條 進口機電產品必須符合國際或雙邊(我國和產地國)認可的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并由國際或雙邊認可的機構提供產品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認證書。
第六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fā)展需要和外匯支付能力,按進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則,對年度機電產品進口總規(guī)模進行宏觀指導。
第七條 設立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國家經貿委領導下,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的協調、管理和檢查監(jiān)督工作。
在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指導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qū)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qū)、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機電產品的進口實行配額與非配額管理。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九條 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和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參照國際慣例,國家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jié)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工業(yè)發(fā)展的機電產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yè)結構調整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列入配額產品目錄,實行配額管理。
第十條 國家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共18種(見附件)。根據國內產業(yè)發(fā)展和進口政策需要,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品種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十一條 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每年的配額經國務院批準確定后,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進口單位凡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向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由地區(qū)、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批,并發(fā)給配額證明。
第十三條 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四條 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零部件,根據海關估價,如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視為構成整機特征,按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非配額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對進口配額管理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實行非配額管理。其中對國內已開發(fā)或引進生產技術,尚處于工業(yè)生產起步階段,國家需要加速發(fā)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主要實行公開招標。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按中標結果發(fā)放進口證明;海關憑進口證明驗放。對其他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登記制。
第十六條 特定產品目錄和列入該目錄的機電產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十七條 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非配額管理機電產品,授權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各進口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領取登記表,并填寫進口品種、數量、金額、國別等有關內容。上述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如發(fā)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異議并有權不予登記:(一)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產品;(二)進口不符合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的產品;(三)進口危害國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產品。如十日內上述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自動準予登記。
第十八條 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海關憑準予登記的登記表放行。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進口證明(包括配額證明,下同)的有效期為一年。進口產品在有效期內有合理原因沒有到貨的,進口單位可向原發(fā)證明機構申請延期。
第二十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需辦理進口證明的機電產品,須在領取進口證明后,方可對外簽約。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規(guī)定報送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統計資料,并及時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qū)、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當某種機電產品進口急劇增多,國內相關產業(yè)或生產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規(guī)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輕其損害或威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反本辦法:
?。ㄒ唬┪窗幢巨k法規(guī)定辦理進口證明而對外簽約、到貨的;
?。ǘ┥米酝扛幕騻卧爝M口證明的;
?。ㄈ⑦M口的機電產品化整為零、分簽合同或分口岸、分散進口,有意逃避監(jiān)管的;
?。ㄋ模┥米赞D讓和倒賣進口證明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的;
?。┪窗匆?guī)定申報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進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和自用進口的機電產品,按國家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guī)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yè)為生產內銷產品需進口的機電產品零部件、元器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直接用于生產返銷或出口的機電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由海關實行監(jiān)管。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的生產用機電設備,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租賃貿易和補償貿易進口機電產品,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九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機電產品,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物資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 使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款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經濟貿易往來關系贈送和我國駐外機構及境外施工現場調回的機電產品視同一般進口,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過去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配額產品目錄
1.汽車
包括底盤、發(fā)動機、驅動橋、車殼(或駕駛室)。
2.摩托車及其發(fā)動機、車架
3.彩色電視機及其顯像管
4.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
包括可編程計算機,計算機CPU板,軟硬磁盤機(或驅動器)、打印機、顯示器或終端、磁帶機。
5.錄音機及其機芯
包括收錄機、錄放機、組合音響、汽車收放機。
6.電冰箱及其壓縮機
7.洗衣機
8.錄像設備
包括錄(放)像機、攝錄一體化機及機芯、磁頭、磁鼓。
9.照相機及其機身
10.手表
包括石英電子表、機械表。
11.空調器及其壓縮機
包括室內空調(如窗式、柜式、壁式、掛式等)及車用、船用空調。
12.復印機
13.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備
14.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
15.斷層成像裝置
包括X射線斷層成像裝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16.電子顯微鏡
17.氣流紡紗機
18.電子分色機
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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